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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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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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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骏利亨德森全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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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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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理基金管理公司

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银保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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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细阅基金的发售文件以获取进一步资料及了解有关投资于新兴或发展中市场所涉及之额外风险。基金的股份或单位价格及其收益可升可跌, 而过往的表现数据并不预示未来的表现。汇率波动可能降低投资价值、价格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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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专业投资者及/或非香港居民 
免责声明 

本部分所载的资料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分销、销售要约或招揽买入任何证券的要约。 
所载资料仅供香港专业投资者及/或非香港居民使用。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一的第1部份 “专业投资者”指 
(a)认可交易所、认可结算所、认可控制人或认可投资者赔偿公司,或根据本条例第95(2)条获认可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人;

(b)中介人,或经营提供投资服务的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 

(c)认可财务机构,或并非认可财务机构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银行; 

(d)根据《保险公司条例》 ( 第41 章) 获授权的保险人,或经营保险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

(e) 符合以下说明的计划 — 
(i) 属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或 
(ii)以相似的方式根据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成立,并(如受该地方的法律规管)根据该地方的法律获准许营办,或营办任何该等计划的人; 

(f)《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2(1)条界定的注册计划,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A)第2条界定的 该等计划的成分基金,或就任何该等计划而言属该条例第2(1)条界定的核准受托人或服务提供者或属任何该等计划或基金的投资经理的人; 

(g) 符合以下说明的计划 ─ 
(i)属《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第2(1)条界定的注册计划;或 
(ii)属该条例第2(1)条界定的离岸计划,并(如以某地方为本籍而受该地方的法律规管)根据该地方的法律获准许营办,或就任何该等计划而言属该条例第 2(1)条界定的管理人的人; 

(h)任何政府(市政府当局除外)、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任何机构,或任何多边机构;

(i)(除为施行本条例附表5外)符合以下说明的法团 — 
(i)属下述者的全资附属公司 — 
(A)中介人,或经营提供投资服务的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或 
(B) 认可财务机构,或并非认可财务机构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银行; 

(ii) 属持有下述者的所有已发行股本的控股公司 — 
(A)中介人,或经营提供投资服务的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或 
(B) 认可财务机构,或并非认可财务机构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银行;或 

(iii) 属第(ii)节提述的控股公司的任何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或
(j)属于为施行本段而借根据本条例第397条订立的规则订明为就本条例条文属本定义所指的类别的人,或(如为施行本段而借如此订立的规则订明某类别为就 本条例任何条文属本定义所指的类别)在该范围内属于该类别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