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投资服务概要

债券投资服务概要

天宸康合提供一系列世界各地的优质债券,多种发行货币及覆盖不同年期,以配合阁下的投资所需。

 

债券是什么

债券是由企业或政府(泛称发债机构)发行的债务工具,目的是向外借贷来筹集资金。发债机构一般会承诺在指​​定日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投资于债券,实际上是借钱给发债机构。市场或会将债券称为“票据”,虽然名称不同,但所指的是同一类债务工具。

 

债券的种类

企业债券:由企业或其附属公司发行的债券,目的是为业务活动筹集资金。

政府债券:由政府发行的债券,一般视为风险较低,因为政府违约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永续债券:不设到期日,但会定期及持续派付利息。

可赎回债券:发债机构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早赎回债券。

可售回债券:持有人有权按预定价格向发债机构售回债券。

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债券转换为发债机构或某相关公司的指定数量的未发行股份。

可交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债券换取发债机构或某相关公司持有的股份,该等股份可以是任何机构的已发行股份。

资料来源:投资者教育中心

 

为何投资债券

  • 投资回报比一般银行存款产品高,可享较高收益
  • 稳定的现金流来自于可预计的债券利息收入
  • 投资风险通常低于股票,具备分散风险的功能
  • 不需持有至到期,可在二级市场以场外交易的方式作买卖,灵活度高
  • 备有多种发行货币及覆盖不同年期,切合不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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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专业投资者及/或非香港居民 
免责声明 

本部分所载的资料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分销、销售要约或招揽买入任何证券的要约。 
所载资料仅供香港专业投资者及/或非香港居民使用。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一的第1部份 “专业投资者”指 
(a)认可交易所、认可结算所、认可控制人或认可投资者赔偿公司,或根据本条例第95(2)条获认可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人;

(b)中介人,或经营提供投资服务的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 

(c)认可财务机构,或并非认可财务机构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银行; 

(d)根据《保险公司条例》 ( 第41 章) 获授权的保险人,或经营保险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

(e) 符合以下说明的计划 — 
(i) 属根据本条例第104条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或 
(ii)以相似的方式根据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成立,并(如受该地方的法律规管)根据该地方的法律获准许营办,或营办任何该等计划的人; 

(f)《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2(1)条界定的注册计划,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A)第2条界定的 该等计划的成分基金,或就任何该等计划而言属该条例第2(1)条界定的核准受托人或服务提供者或属任何该等计划或基金的投资经理的人; 

(g) 符合以下说明的计划 ─ 
(i)属《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第2(1)条界定的注册计划;或 
(ii)属该条例第2(1)条界定的离岸计划,并(如以某地方为本籍而受该地方的法律规管)根据该地方的法律获准许营办,或就任何该等计划而言属该条例第 2(1)条界定的管理人的人; 

(h)任何政府(市政府当局除外)、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任何机构,或任何多边机构;

(i)(除为施行本条例附表5外)符合以下说明的法团 — 
(i)属下述者的全资附属公司 — 
(A)中介人,或经营提供投资服务的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或 
(B) 认可财务机构,或并非认可财务机构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银行; 

(ii) 属持有下述者的所有已发行股本的控股公司 — 
(A)中介人,或经营提供投资服务的业务并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其他人;或 
(B) 认可财务机构,或并非认可财务机构但受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规管的银行;或 

(iii) 属第(ii)节提述的控股公司的任何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或
(j)属于为施行本段而借根据本条例第397条订立的规则订明为就本条例条文属本定义所指的类别的人,或(如为施行本段而借如此订立的规则订明某类别为就 本条例任何条文属本定义所指的类别)在该范围内属于该类别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