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私隐保障政策

开盘证券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控股公司、相联及关联公司均称为「开盘证券」。

本声明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 作出,目的是阐明收集个人资料的原因、用途和查询个人资料记录的途径。

  1. 客户在申请开立户口、延续户口及建立或延续交易或信贷设施或要求开盘证券提供金融、证券、商品、衍生产品、投资、信贷、保险、强积金/职业退休计划、财富管理、投资者教育及相关服务、产品及设施时,须要不时向开盘证券提供资料。
  2. 若客户未能提供有关资料,可能会导致无法开立或延续户口或建立或延续交易或信贷设施或提供上文第1 款所述的服务、产品或设施。
  3. 在客户与开盘证券的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亦会不时收集相应的客户资料。
  4. 客户的资料可能会(无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用于下列用途:
    (i)为客户提供服务及设施之日常运作;
    (ii)作信贷检查;
    (iii)协助其他金融机构作信贷检查;
    (iv)确保客户的信用维持良好;
    (v)为客户设计上文第1款所述的服务、产品或设施;
    (vi)宣传上文第1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有关开盘证券使用及提供 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的详情载于下文第6款);
    (vii)确定开盘证券与客户之间的债务责任;
    (viii)向客户及为客户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ix)根据开盘证券须遵守的法律及/或监管要求或法庭命令作出披露;
    (x)遵守任何适用的业界成规;及
    (xi)与上述任何项目有关的其他用途。
    开盘证券可能会不时将客户的个人资料转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任何上述之用途。
  5. 开盘证券会把客户的相关资料保密,但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给以下人士(无论在香港或香港以外):
    (i)任何代理人、承办商或向开盘证券提供业务运作有关的行政、电讯、电脑、金融投资、执行交易服务或现金、证券及/或合约结算或交收服务或其他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应人;
    (ii)任何对开盘证券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已承诺把该等资料保密的任何开盘证券成员;
    (iii)任何与客户已有或建议有交易往来的金融机构或交易商;
    (iv)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公司;
    (v)任何开盘证券的实在或建议受让人或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开盘证券对客户权利的受让人;
    (vi))任何为客户的责任提供或建议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及
    (vii) 确定开盘证券与客户之间的债务责任;
    (viii)在开盘证券必须符合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法律、法庭指令或监管条例或规则的要求下:任何交易所、实体、代理人、监管或政府机构。通常在此 情况下,开盘证券须要遵守保密责任而将不能通知客户或在征求客户的同意后才向上述人士披露有关资料。
  6.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在获得客户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下,开盘证券可能会把客户的个人资料作于直接促销。就此,请注意:
    (i) 客户的个人资料,例如: 姓名、电话号码、电邮地址、通信地址、帐户号码、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投资目标及经验等,可能会被使用于直接促销;
    (ii) 以下类别的服务、产品、设施及推广标的可用作促销:

1.金融、证券、商品、衍生产品、投资、信贷、保险、强积金/职业退休计划、财富管理、投资者教育及相关服务、产品及设施;
2. 奖赏、年资奖励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产品及设施;
3. 由任何开盘证券成员的商业伙伴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及设施(该等商业伙伴为提供任何上文第6 (ii) (1) 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的供应商);及
4.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捐赠;

(iii) 上述服务、产品、设施及推广标的可由开盘证券及/或任何下述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任何开盘证券之成员;
1. 第三方金融机构及提供任何上文第6 (ii) (1) 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的供应商;
2. 第三方奖赏、年资奖励、联营或优惠计划供应商;
3. 任何开盘证券成员的商业伙伴 (该等商业伙伴为提供任何上文第6 (ii) (1) 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的供应商);及
4.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

(iv) 在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下,开盘证券亦可能会把上文第6 (i) 款所述的个人资料提供予上文第6 (iii) 款所述的任何人士, 以供该等人士在其直接促销上文第6 (ii) 款所述的服务、产品及设施时使用。开盘证券可能会为得益而向该等人士提供个人资料,以供该等人士用于直接促销。

如客户希望开盘证券停止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及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开盘证券资料保护专员,其邮寄地址及传真号码载于下文第10款。此后,开盘证券必须停止使用及提供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费用全免。

  1. 在若干情况下客户可能透过电子途径(例如互联网或话音录音系统)向开盘证券提供个人资料。尽管开盘证券已竭尽所能以确保其系统的保安及可靠性,基于电讯传送可能出现多种不可预计的情况,电子通讯的可靠性可能受到影响。有见及此,客户在利用电子媒介传送个人资料时应倍加留意。
  2. 在符合私隐条例之条款情况下,任何个人有权:
    (i) 查核开盘证券是否持有客户的资料及查阅有关的资料;
    (ii) 要求开盘证券更正与该人士有关而不准确的资料;
    (iii) 查悉开盘证券对处理资料的政策与实务及开盘证券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3. 根据私隐条例的规定,开盘证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4. 如欲要求停止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或查询或更正资料或查询有关政策、惯例及资料的种类,请向以下人士提出:
    资料保护专员
    开盘证券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8号中汇大厦18楼
    电话:(852) 3405-7388
    传真:(852) 2573-4785
  5. 客户同时有权利要求开盘证券不接收直接的营销、或要求不透露自己的个人资料给其他实体作直接营销,及在可行或合理的情况下要求提供该获得个人资料的来源。
  6. 开盘证券可对本声明不时作出修改、修订或补充。最新版本的声明可于www.tccs.com.hk取览或以书面方式向开盘证券中环办事处索取。